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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期

来源:未知 2018-06-12浏览字号:

  第二期(总第一百三十八期)       二O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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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列席和缺席人员名单

  南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

  南皮县人民政府关于扶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解读

  南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大工作考核办法

  出席、列席和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会议人员

 

主任: 边疆        
副主任: 卢晓红(女) 王林桐 常国发    徐春新  
委员: 门少国 王文正 王文成 齐学先(女) 王怡岷
  叶光昱 齐心荣(女) 朱新江 刘翠霞(女) 孙国军
  张文考 张云明 张永旭 张华星 张林泉
  张彦军 张家星 吴猛 赵红欣(女) 赵杰
  赵伟 昝庆华 郭志奎 高瑞青 薛世勇

   缺席会议人员

  王希岩

  列席会议人员

 

禹 水 县政府副县长
李 茹 县法院院长
李国庆 县检察院检察长
孙国臣 县扶贫办主任
张顺来 南皮镇人大主席
王越辉 刘八里乡人大主席
牛国富 大浪淀乡人大主席
张建发 乌马营镇人大主席
徐 方 王寺镇人大主席
郭中亮 寨子镇人大主席
孙贵军 潞灌乡人大主席
徐立山 县人大城建工委主任
徐立敏 县人大办公室主任科员
王 宏 县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科员

 

















 

  南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举行第十次会议

  南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在县人大三楼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边疆,副主任卢晓红、王林桐、常国发、徐春新及委员共30人出席会议。县政府副县长禹水、县法院院长李茹、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国庆、县扶贫办、县人大机关各委室负责人和各乡镇的人大主席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边疆主持。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扶贫办主任孙国臣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扶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政府高度重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将脱贫攻坚摆上战略位置持续发力,不断健全完善精准扶贫机制,大力推进帮扶措施精准到户到人,一举摘掉戴在头上23年的贫困县帽子,取得了显著成效。会议建议:一要统筹整合,确保扶贫项目平衡推进;二要选好派强驻村干部,确保能干事;三要加大后续帮扶和巩固提升力度;四要因势利导,激发贫困群众内生脱贫动力。

  会上组织委员学习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

  会议听取和讨论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大工作考核办法(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5日召开, 于2018年3月20日闭幕。

  一、大会的重要成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最重要成果和最重大历史贡献,就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体现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领导体制的制度安排,为实现党的十九大描绘的宏伟蓝图筑牢坚实的政治根基、组织根基。大会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使国务院机构设置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必将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的各项任务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大会选举和决定的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结构更加优化、活力更为增强,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大会审议通过的监察法,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这次会议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增进共识、振奋精神、鼓舞干劲,进一步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有力地推动党和国家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二、现行宪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与时俱进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完成对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在这次修改之前,现行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作出四次局部修改,每次修改都将党领导中国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最重要成果写入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这次宪法修改共有21条内容,与宪法全文相比,占比并不高,但与前四次修宪相比,这次修宪的分量很重,恰当地体现了这次修宪面向新时代、面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使命担当、历史地位和战略意义。这次宪法修改共有十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宪法确认并进入新时代,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宪法保障;宪法赋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确立了新时代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领导写入宪法正文,与宪法序言阐明的“四项基本原则”形成呼应,使我国国体的性质更加鲜明,有利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更好地适应我国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时代要求;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与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道德基础;监察委员会及其基本体制机制写入宪法,是对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大变革,有利于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进入崭新历史阶段;宪法自身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宪法权威,有力推动宪法实施,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于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精神

  闭幕会上,习近平主席发表重要讲话,深情讴歌我们伟大的人民、伟大的民族、伟大的民族精神,勉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让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共享幸福和荣光。鲜明的执政理念,深厚的人民情怀,极大鼓舞了亿万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心。“我们要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奋力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确保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真实的民主权利,让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只要精诚团结、共同奋斗,就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实现梦想的步伐!”

  五、栗战书委员长讲话精神

  闭幕会上,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发表讲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使命,保证宪法实施,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宪法保障。”“ 必须坚持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不动摇。指导思想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精神旗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宪法修正案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我们要坚定不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筑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引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必须坚持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人民制定体现党和人民统一意志的宪法,人民自觉接受宪法确认的党的领导,党自身也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和法理逻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要自觉在党中央领导下工作,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职,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已经闭幕,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给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位委员和县乡人大代表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县人大常委会已于近期安排各位主任带队、部分委员参加,常任乡镇联系代表,传达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指导工作落实,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主动学习,认清使命、奋发有为,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依法行使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等多种形式将大会精神传达到全体群众,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南皮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乡镇人大工作考核办法

  (2018年3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促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省委[2017]34号文件《关于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乡镇人大主席团

  二、考核内容

  1、依法召开会议(12分)。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每次记1.5分;每半年召开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记3分。

  2、代表之家建设(30分)。

  (1)、按规定达到“八有”标准(16分):有场地、标牌、制度、档案、资料、公示、经费、人员;每少一项减2分。

  (2)、档案资料(10分)。

  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及时归档,各项记录完整翔实,包括:会议、往来文件、代表活动(培训学习、视察、调研、检查、述职、评议、接待联系选民)、代表建议、履职档案、以及总结汇报、信息反馈、图片、影像等资料。各类资料不完整每缺一项减1分,存放散乱减2分。

  (3)、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4分)。年初有计划(2分),年末有总结(2分)。

  3、代表活动(38分)。

  (1)、学习培训(4分)。至少组织一次县、乡人大代表集中培训活动记2分。以会代训、活动前培训、代表小组学习、代表自学记2分。

  (2)、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6分)。组织开展集中视察活动不少于二次,专题调研不少于一次,活动有安排、有记录、有成效,每次活动记2分。

  (3)、代表小组活动(4分)。指导和组织代表小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每次活动记2分

  (4)、接待选民活动(12分)。每年不少于十二次,一次记1分。

  (5)、评议活动(4分)。组织开展一次对政府或部门工作情况评议。

  (6)、联系代表、选民活动(4分)。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不少于两次,一次记1分;代表联系选民不少于 10人次,记2分。

  (7)、代表述职(2分)。积极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

  (8)、代表履职记录(2分)。引导代表如实做好个人履职情况记录并定期查阅记录内容:学习培训、出席和列席会议、参加活动、提出意见建议、述职、联系选民以及扶贫帮困、宣传党的政策等等。

  4、建议办理(4分)。督促指导人大代表积极提出建议,建议内容条理清楚、注重质量、一事一议。

  5、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或活动(3)分。

  6、认真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委托的工作(5分)。

  7、信息反馈(8分)。向县人大办公室反馈不少于四篇工作信息并被采纳,每少一篇减2分,每增一编加1分。

  8、加分项。

  乡镇人大工作在某一方面受到县级表彰或推广介绍经验的加5分,市级嘉奖加10分、省级嘉奖加15分。迎接上级人大督导检查的,加5分。

  三、考评方式

  每年年底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考评组统一进行考评。初评结果提交县人大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考核结果。

  四、表彰奖励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奖励。